PAGE
13-
《商事调解卷宗规范》编制说明
一、立项背景和目的
(一)立项背景
近年来,深圳市光明区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形成了一套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被誉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并被纳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进行提升、固化和全市推广。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深圳乃至全国得到快速发展。然而,商事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尚待提升,尤其在卷宗管理方面缺乏统一标准:
一是标准不一。不同商事调解组织对卷宗的内容、格式、归档要求存在差异,影响卷宗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是管理混乱。部分商事调解组织缺乏完善的卷宗管理制度,导致卷宗遗漏、损坏或丢失,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是法律风险。卷宗作为调解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凭证,其不规范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影响司法确认。
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深圳市作为国家先行示范区,在商事调解创新和标准化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亟须制定相关标准以引领行业发展。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编制《商事调解卷宗规范》,能从以下方面推动商事调解服务的规范和发展,助力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建设:
一是推动商事调解行业规范化发展。《商事调解卷宗规范》填补了商事调解卷宗管理的标准空白,为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是提升深圳商事调解竞争力。作为国家先行示范区,深圳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可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的竞争力,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选择商事调解解决纠纷。
三是服务营商环境优化。规范化的商事调解卷宗管理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为深圳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助力。
四是为全国提供示范经验。深圳先行先试,可为全国商事调解卷宗管理标准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力国家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标准编制的过程、原则和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23年5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司法行政领域)项目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28号),“广东深圳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标准化试点)获批在列。
为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更好地用标准化方式规范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行业的发展,基于前期走访、调研、座谈等过程收集的标准化需求,标准化试点承担单位提出了包括《商事调解卷宗规范》在内的多项标准的制修订需求和计划。
(二)标准编制过程
1.现行标准梳理和商事调解组织调研。
2025年1月—4月,标准编制组开展国内外商事调解相关标准、文献资料的收集与商事调解组织调研工作。通过对比不同商事调解标准中商事调解卷宗的规范要求,在此基础上总结深圳市商事调解卷宗规范管理的典型做法。同时通过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现场调研和座谈会,了解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卷宗规范的现状。
2.标准起草编制。
在持续深化调研及总结的基础上,2025年5月,标准编制组完成了《商事调解卷宗规范》初稿编写,并向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提请团体标准立项。
(三)标准编制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本文件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卷宗规范要求,经过科学的研究,进行了预先设计,在制定标准过程中遵守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
2.指导性原则。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卷宗的构成、编号规则、保管与存放、查阅与利用、移交与销毁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卷宗规范。
3.地方特色性原则。
本文件商事调解卷宗要素的设定秉持地方特色性原则。标准编制过程充分结合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卷宗规范情况和光明区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要求,充分考虑可操作性,致力于打造具有深圳市地方特色的商事调解卷宗规范的典型案例,通过光明区标准化试点在全省、全国推广。
(四)标准编制依据
1.标准编制的规则
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2.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文件的编制,一是基于深圳市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卷宗规范化管理经验,二是参考T/SZS4088—2024《商事调解工作规范》中对卷宗的调解笔录格式、卷宗编码规则,三是参考借鉴《重庆市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细则》,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商事调解卷宗规范的核心要素和规范要求。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主体内容包含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卷宗构成、卷宗编号规则、卷宗保管与存放、卷宗查阅与利用、卷宗移交与销毁八部分。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事调解卷宗的构成、编号规则、保管与存放、查阅与利用、移交与销毁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卷宗规范。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主要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