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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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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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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本指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本指引

所称汽车数据是指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

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

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

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

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二)数据出境行为

1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汽车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注1:以下简称境外

-1-

2

(1)汽车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

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外;

(2)汽车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存储在境

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

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三)数据出境路径

1.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3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

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

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

评估的情形。

2.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

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与境外接收

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两种

方式中任选其一:

注2:以下简称境内

注3:本指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2-

(1)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

4

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

敏感个人信息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

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内处理后

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

据的;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

境购车、跨境寄递、跨境支付、跨境注册账户等,确需向境

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的;

(3)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

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

(不含重要数据)的;

(4)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含重要数据)的;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汽车数据处理者

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

含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6)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汽车数据处理者符

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要求,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

4

注:本指引所称“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3-

的;

(7)因修补安全漏洞需要,汽车数据处理者按照《网

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已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报告的安全漏洞数据;

(8)因处置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