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委托人(全称):[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委托人地址]
电话:[委托人电话]
传真:[委托人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全称):[受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受托人地址]
电话:[受托人电话]
传真:[受托人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人(全称):[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借款人地址]
电话:[借款人电话]
传真:[借款人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委托人拥有合法可支配的资金,愿意委托受托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受托人具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借款人有资金需求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借款。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三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贷款事项
(一)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币种为:[币种],金额为(大写):[大写金额](小写:[小写金额])。
2.贷款期限为[X]年/月/日,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实际贷款发放日与约定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起始日,贷款到期日相应调整,但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二)贷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借款人用于[明确贷款用途]。
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委托人自行审核借款人贷款用途合规性,受托人对借款人运用贷款方式和用途不承担责任。
(三)贷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年利率数值]%。
2.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达成一致的,应提前[X]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经同意后本合同贷款利率方可调整,调整后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
3.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清偿全部本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X]%。
4.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自违规使用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清偿全部本息,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X]%。
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账户开立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简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在受托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简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资金不计利息。
2.各方应确保所开立账户状态正常,因账户问题导致款项收付失败等后果,由账户所有人承担责任。
三、委托贷款的发放
1.委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贷款发放日期前至少提前[X]个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2.本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如有)正式生效,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3.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分次发放的,各次发放金额、时间等具体安排如下:[详细列出分次发放计划]
4.借款人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受托人在相应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若委托人账户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受托人划付责任以委托人账户金额为限,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违约责任。
5.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委托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来源与方式
1.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还款来源为[明确还款来源]。
2.偿还方式为下列第[X]项:
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一年以上贷款,按[结息周期,如季度/半年]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具体日期],利息共分[X]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具体金额],到期结清本息。
其他:[详细说明其他还款方式及相关安排]
(二)还款操作
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于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账户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受托人划付责任以借款人账户金额为限,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违约责任。
2.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3.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X]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款可能涉及的费用、利息计算方式等如下:[明确提前还款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