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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港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分标准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分值
一、综合服务
1
信用信息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用信息(1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0.5分),并在公共区域公示(0.5分)。
2
2
承接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承接查验(1.5分),承接查验手续齐全,2021年1月1日以后交付的要有备案证明(1.5分)。
3
3
物业服务中心
设有物业服务中心,配置信息化管理系统(0.5分)。配备专职客户服务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来访来电、咨询、报修和投诉,建立房屋质量保修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受理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投诉,接投诉后0.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0.5分)。物业服务人员在涉及住宅小区内水、电、气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其他报修6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协助报修(0.5分,紧急报修30分钟以上,45分钟以内到达的0.3分)。建立完整的报修、维修和投诉回访记录,回访率100%(0.5分,回访率95%的0.3分,回访率90%的0.2分);建立夜间物业服务人员值班制度,处理突发紧急事件(0.5分)。
2.5
4
物业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
完善业主信息和住宅小区信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检查保修等制度(1分)。设置档案资料室,并配备档案管理员(1分,配备档案管理员0.5分,设置档案资料柜0.3分)。
2
5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人
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可查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料(1分,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4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的0.5分,项目负责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历的0.3分)。
1
6
物业服务中心信息公示
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人员照片(0.5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0.5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信息(0.5分)。
1.5
7
服务人员
等级配备人员(1分),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礼貌待人(0.5分)。
1.5
8
服务信息
公示与告知
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每单元或楼层设置信息栏(1分,仅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的0.5分)。涉及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如停水、停电、台风、内涝等,应在住宅小区公共信息栏、各单元或楼层信息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用现代化信息方式告知业主(1分,仅履行告知义务的0.5分)。
2
9
突发性事件处理
建立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电梯、燃气安全使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0.5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0.5分),明确责任人(0.5分)。
1.5
10
服务人员培训
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培训制度和台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培训时间每年每人不低于48个课时(每课时一般不少于45分钟)(1分,38—47课时的0.75分,28—37课时的0.5分,18—27课时的0.25分)。
1
11
满意率调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数80%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公示满意率调查结果,并有整改报告和回访记录(0.5分,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数70%以上,满意率达85%以上的0.4分,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数60%以上,满意率达80%以上的0.3分,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数60%以上,满意率达75%以上的0.2分,覆盖面占已入住业主总户数60%以上,满意率达70%以上的0.1分)。
0.5
12
公布公共资金收支情况
按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公布公共收益账目,每年至少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1分)、电梯运行费用、水电公摊费用(0.5分)、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等公共资金的收支情况(0.5分)。
2
13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按有关规定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发现一起不规范使用扣0.2分(2分)。
2
14
营造节日氛围
每年营造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重要节日的节日氛围至少3次以上,有海报或标语等(1分)。
1
15
社区文化
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4次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做好宣传活动,并有活动计划、费用预算、管理工作、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内容(1分,开展3次的0.75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