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合作协议书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指定账户:指定账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专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标准,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实施。
柜台位置、面积
一、甲方将位于市区(镇)路(街)号,洋光百货层编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如附件三所标示平面位置图,以实测面积为准)仅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品牌商品。
二、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整体需要,依据乙方经营情况,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面积或作其她改变时,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需主动支持,并全力配合实施调整。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协议期限)。
二、在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协议之权利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将专柜作担保等,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协议条款下权益之行为。
三、协议期满不管乙方续约是否,均必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确定协议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如不按要求时间提前申请,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作为赔偿。
四、协议期限内,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单方终止协议,除依第四条负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赔偿金额负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以下:
违约赔偿金额=乙方之日平均销售额×扣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止之天数。
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一、乙方专柜销售营业款项统一由甲方收银台收取,乙方总营业额%作为甲方收入,每个月结算。
二、乙方每个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当月最终一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日前对账并开具税率为17%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次月20日前支付乙方营业款(其她时间不受理,不按时交增值税发票所产生问题甲方不予负责)。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则甲方代扣代缴相关税项。代扣百分比为营业额%。
三、乙方应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要求,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正当凭证,不然甲方不予接收,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四、因用户购置乙方商品所产生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五、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个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元,保底每六个月结算一次,若乙方六个月营业总额低于保底时,不足保底部分,则按不足金额×扣率结算,补足甲方因乙方没有完成保底抽成,乙方同意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如连续三个月未达成保底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动撤柜,乙方必需根据甲方要求自动撤柜。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三日内撤柜,逾期甲方可采取强行方法,所以造成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装潢费用为人民币元,分次付清。乙方同意自进场营业第一个月起,平均每个月一次由甲方在乙方当月营业款中扣除。乙方在协议期限内自行撤柜或甲方因为乙方违约,终止乙方设柜权利,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赔偿或赔偿。
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点所约定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元综合物业管理费用,于结算乙方该月营业款时,由甲方扣除。
八、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无偿提供基础照明。如乙方需增加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须向甲方申请同意,其电费=[所耗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电价,由乙方从营业款中支付,所增加之用电设施费用及维修、保养、维护等由乙方负责(其中包含所购电表费用)。
确保金
本协议签署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