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配套教学资料李良雄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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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课程教案
授课时间
第周
授课方式
(请打√)
?讲授□上机□实验/训□其它
课时
安排
4
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一章金融法导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
知识学习目标:本章要求学生从总体上把握金融法课程的内容体系,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金融法的渊源;理解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熟悉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课程思政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金融法治理念,严格遵纪守法,做当代金融法治的践行者。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金融法概念、调整对象、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诉讼时效。
教学内容
备注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以规范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金融法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因为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处于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因而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最核心组成部分,是金融法的龙头法。
广义的金融法除了银行法外,还包括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金融租赁法等。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货币流通、信用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过程中产生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既包含不平权的纵向关系,也包含平权的横向关系,是二者的融合。
2.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规制和管控。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经营机构市场准入、营运、变更、退出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中,形成了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即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一种不平权的纵向关系。
3.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金融经营机构在平等、自由、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所形成的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财产保险业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
金融交易关系是一种平权的横向关系。
二、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一)国内渊源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法律效力。
2.金融法律
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3.金融行政法规
金融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等。
4.金融地方性法规
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金融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5.金融规章
金融规章包括金融部委规章和金融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金融部委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根据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
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于金融业全局性、统一性的考虑,地方政府不宜也基本没有制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的金融地方政府规章。
6.金融司法解释
金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金融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二)国际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在国际金融活动所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且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承认的,一经双方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做法或常例。如《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