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立法思想与行政管理体制
一、“参汉酌金〞立法思想的形成与开展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后,缺乏三十年内完成了满族社会奴隶制向封建制的飞跃,制定了各种典章制度。
皇太极在同汉民族交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历史文化的影响,不断革除落后习俗〔如同族嫁娶〕
1633年,提出“参汉酌金〞思想——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根据时代进步斟酌吸收满洲族固有习惯法。
皇太极以“十恶〞入律,但摒弃“八议〞;既鼓励保护奴仆首告家主,又施加一定限制
入关后,该立法路线推行至全国,表现为?大清律例?的制定和?大清会典?的完成。
四、?大清会典?和各部院?那么例?
1.行政法律数量多且十分细密
2.作为“昭代政书〞,记述了开国至光绪各朝国家机关职掌、事例、活动原那么和有关制度
3.清代为使部院活动标准化而制定的各部院那么例,数量极多,是行政法的重要形式
?理藩院那么例?最具特色,监察法也是行政法律重要组成局部。
五、职官管理法律化
1.选任科举——八股文,特科
捐纳、荫生制度〔恩荫、难荫、特荫〕
2.考核京察〔京官〕、大计〔外官〕、四格六法
3.监察〔合并六科于都察院,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设五城察院,设宗室御史处〕
?钦定台规?
第二节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
一、民事主体扩大
〔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取消人头税、手工业工人匠籍、提高商人地位、限定雇工人的身份、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二〕奴婢和贱民身份的变化〔奴婢可以开户为民,贱民改业为良〕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
1.通过圈地使八旗官兵具有所有权
2.农民从“更名田〞和垦荒中获得所有权
3.商人购置田产获得所有权
〔二〕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
2.旗地所有权3.宗族公有田宅4.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
三、债权
〔一〕契约形式的开展红契、白契
〔二〕借贷契约最常见契约,强制履行
〔三〕租佃契约
〔四〕典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
1.结婚年龄16、14;2.禁忌尊卑不婚、同姓不婚、同辈亲属不婚、禁娶亲属妻妾、良贱不婚、禁止僧道及和奸外逃者为婚
3.结婚形式:婚书4.婚姻的解除
〔二〕家庭夫权、家长权
〔三〕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
五、经济法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一〕赋役立法
1.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
2.“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
〔二〕农业立法:鼓励耕田、加强农业生产管理
〔三〕工商立法:利商、恤商、禁榷、禁海
〔四〕漕运立法:沿袭明制,设漕运总督
——针对地方上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需对有关案件先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向皇帝具题。
朝审:刑部对京师在押监候死囚的审录
热审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2.民事审判——根据诉状立案后,传齐被告和证人进行审理,最后由州县官在当事人的具结、保状、呈状上做出批示,即作为判决。
调处和责惩结合,调处息讼是州县审案原那么
清朝的秋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