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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江苏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长期招聘高层次人才21人笔试模拟试题附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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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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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年江苏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长期招聘高层次人才21人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张某向周某出借500元人民币,周某为张某提供门窗安装服务,安装费用为500元,两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则张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可()。

A.抵销

B.免除

C.混同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债的消灭方式的不同概念,来判断张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适用哪种债的消灭方式。-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在本题中,张某借给周某500元人民币,此时周某对张某负有500元的债务;周某为张某安装门窗,安装费500元,张某对周某负有500元的债务,两项债务均到履行期限,且都是金钱债务,符合抵销的条件,所以二者的债务可以抵销。-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独行为。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债的关系即消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出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情况,不适用免除。-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本题中张某和周某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不存在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情况,不适用混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通常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不存在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标的物的情形,不适用提存。综上,张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可抵销。

2、新疆是我国重要的产棉区。2018年新疆棉花种植面积比上年增加411万亩,增长12.4%;2018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为5028万亩,比上年增加236万亩,则2017年新疆棉花种植面积与全国的比值所处的区间是:

A.[0.45,0.55)

B.[0.55,0.65)

C.[0.65,0.75)

D.[0.75,0.85]

【答案】:C

【解析】先求2017年新疆棉花种植面积为411÷12.4%≈3315万亩,2017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为5028-236=4792万亩,二者比值为3315÷4792≈0.69,处于[0.65,0.75)区间。

3、一位A国公民乘坐中国籍游轮前往B国游玩,途中该A国公民盗窃了一名中国游客的巨额财物,对这位A国公民应按照()。

A.A国刑法处理

B.B国刑法处理

C.我国刑法处理

D.A国或B国刑法处理

【答案】:C

【解析】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本题中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籍游轮上,即便犯罪主体是A国公民、目的地为B国,该犯罪行为仍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因此,这位A国公民盗窃中国游客巨额财富的案件应按照我国刑法处理。

4、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命权

B.亲属权

C.继承权

D.受遗赠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人可享有的权利相关知识。公司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不是自然人。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只有自然人拥有生命,公司法人作为组织不具有生命这一实体,所以无法享有生命权。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这是基于自然人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公司法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不能享有亲属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权利,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不存在继承遗产的问题,所以不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公司法人作为组织可以接受遗赠,所以公司法人享有受遗赠权。综上,答案为受遗赠权。

5、(本题已过时)Z省H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因涉嫌采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被H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该公司要求听证,根据新修《行政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公司应当自收到告知后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B.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听证前5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该公司应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D.听证主持人由该公司选择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新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说法的正确性进行逐一分析。依据新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