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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4年江苏盐城市中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17人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及完整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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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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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4年江苏盐城市中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17人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需长期坚持。

A.稳健审慎

B.高质量发展

C.改革创新

D.稳中求进

【答案】:D

【解析】稳中求进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要长期坚持。稳健审慎更多地用于金融监管等领域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政策实施、业务开展等方面保持稳定和谨慎,避免过度冒险与风险。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主题,主要聚焦于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改革创新侧重强调通过改革和创新的方式来推动发展、解决问题。所以本题答案选体现治国理政重要原则和长期坚持总基调的内容。

2、我国是()首先创立了科举制。

A.秦朝

B.隋朝

C.唐朝

D.宋朝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科举制的创立时间。科举制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秦朝主要实行的是军功爵制等选官制度,以军功大小来授予爵位和田宅等,并非科举制,所以该时期没有创立科举制。隋朝隋文帝杨坚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炀帝杨广时,正式设立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所以隋朝是首先创立科举制的朝代。唐朝是在隋朝创立科举制的基础上,对科举制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如增加了考试科目、完善了考试程序等,并非首先创立科举制的时期。宋朝科举制度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如实行糊名法等防止作弊的措施,但同样不是科举制的创立时期。综上,我国首先创立科举制的是隋朝。

3、为倡导“全民健身”,提升市民身体健康素质,某市政府拨款在部分小区安装了健身器材,此类健身器材属于公共物品。以下不属于这些健身器材特性的是()。

A.消费的非竞争性

B.自然垄断性

C.消费的非排他性

D.效用的可分割性

【答案】:D

【解析】该题考查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该物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与公共物品的特性相关,某些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应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而效用的可分割性不符合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的效用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其效用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所共享,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厂商享用。所以不属于这些健身器材(公共物品)特性的是效用的可分割性。

4、甲、乙、丙三人,他们的职业是律师、医生和教师。已知:①丙的收入比教师高;②甲的收入和医生不同;③医生的收入比乙少。根据以上条件,下列对甲、乙、丙三人身份判断正确的是:

A.甲是律师,乙是教师,丙是医生

B.甲是教师,乙是医生,丙是律师

C.甲是教师,乙是律师,丙是医生

D.甲是律师,乙是医生,丙是教师

【答案】:C

【解析】由条件①可知,丙的职业是律师或者医生,并且其收入比教师高;由条件②可知,甲的职业是律师或者教师;由条件③可知,乙的职业是律师或者教师,且乙的收入比医生高。综合这三个条件,可以推断出丙必定是医生。又因为丙(也就是医生)的收入比教师高,同时乙的收入比医生高,所以乙必定是律师,那么甲就只能是教师。

5、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取款时,发现柜台工作人员王某多支付给他10000元,且其银行卡账户金额未减少,于是张某未作声张。事后,王某找到张某索回多支付的10000元,张某谎称已将该笔款项归还给银行行长,王某信以为真,遂放弃索要该笔钱款。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成立()。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题干中张某的具体行为来逐一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通常的诈骗情形中,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遭受财产损失。而本题中,张某获得多给的10000元并非是通过欺骗使王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是在王某多给时未吭声被动获得,所以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本题中,张某并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这10000元是王某主动多给的,所以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