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2025年襄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才聚荆楚·智汇襄阳”专项招聘(西安站)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及参考.docx
文件大小:66.28 KB
总页数:43 页
更新时间:2025-06-27
总字数:约2.87万字
文档摘要

2025年襄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才聚荆楚·智汇襄阳”专项招聘(西安站)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公文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应当标注在()。

A.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

B.成文日期之后,附注之前

C.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D.主题词之后,抄送机关之前

【答案】:C

【解析】公文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按照公文格式规范,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应标注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这是为了让读者在阅读正文后能紧接着了解相关的附件内容,使公文逻辑更加连贯,内容更加完整。附注主要用于说明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主题词曾用于公文检索,但现在已不再使用;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所以公文附件顺序和名称应标注的正确位置是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

2、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宴席上总少不了酒水消费,因此有的饭店降低饭菜价格,以酒水为主要收益来源。这体现了下列哪一经济学道理?()

A.求异心理引发消费

B.攀比心理引发消费

C.酒水和饭菜之间互为替代商品

D.酒水和饭菜之间互为互补商品

【答案】:D

【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经济学原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核心在于判断各选项中所涉及的经济概念是否符合饭店通过降低饭菜价格、以酒水为主要收益来源这一现象。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强调消费者追求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效果,而题干中饭店的经营策略并非基于消费者的求异心理,所以该选项不符合题意。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是指消费者出于与他人进行比较、争面子等心理而进行的消费行为,饭店的这种经营模式与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并无直接关联,所以此选项也不正确。替代商品是指两种商品的功能相近,可以互相替代来满足消费者的同一种需求。在宴席场景中,酒水和饭菜各自有不同的作用,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并非替代商品,因此该选项错误。互补商品是指两种商品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共同满足消费者的一种需求。在宴席上,酒水和饭菜通常是搭配在一起的,少了其中任何一个,宴席的体验都会受到影响,二者相互补充。饭店降低饭菜价格,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就餐,进而带动酒水的消费,以酒水作为主要收益来源,这正是利用了酒水和饭菜之间互补商品的关系,所以该选项符合题意。综上,答案是酒水和饭菜之间互为互补商品。

3、某人由于钢铁行业不景气而失去工作,这种失业属于()。

A.摩擦性失业

B.结构性失业

C.周期性失业

D.永久性失业

【答案】:B

【解析】因钢铁行业不景气失去工作属于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经济结构变化等导致的,钢铁行业不景气是行业结构变动,与其需求不匹配就会失业,并非其他类型失业情况。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先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A.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B.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务院申请裁决

【答案】:D

【解析】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先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并非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是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同时也并非是再次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所以正确做法是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5、甲潜入乙家,离开时发现客厅有一部价值五千元的手机,甲十分喜爱,便将六千元现金放在门口壁橱上,拿走手机并留下纸条称“哥们儿你没亏还赚了一千块”,则甲的行为()。

A.无罪

B.成立盗窃罪

C.成立侵占罪

D.成立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偷偷跑到乙家将手机拿走,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虽然留下六千元现金且声称乙没亏还赚一千块,但这并不影响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得手机这一本质行为,手机价值五千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的手机并非甲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题重点在于甲拿走手机这一行为的定性,甲虽有偷偷进入乙家的行为,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与盗窃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一般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4,4,9,29,119,()。

A.569

B.579

C.589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