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现场搜救与急救技术》拓展知识——灭火器的报废要求.docx
文件大小:13.87 KB
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6-27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灭火器的报废要求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表8-3所示的年限,必须报废。
表8-3灭火器报废年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年限/年
水基型灭火器
6
干粉灭火器
10
洁净气体灭火器
10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
12
注:灭火器类型包括手提式和推车式。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中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中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制造厂名、生产日期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