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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劳动合同鉴证相关问题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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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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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劳动协议鉴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都要经过签订劳动协议形式来建立。用劳动协议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关系,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用人制度法律基础。伴随《劳动法》全方面落实实施和全员劳动协议制推行,迫切需要对劳动协议加强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协议依法进行鉴证,就是加强劳动协议管理一个有效手段。所以,怎样正确定识和加强劳动协议鉴证,已成为大家思索和探讨一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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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协议鉴证历程回顾

劳动协议鉴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署劳动协议真实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作出判定和证实一项行政监督方法。劳动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经过了数次反复曲折历程。

??(一)劳动协议鉴证兴起

在劳感人事部最早公布试行劳动协议制通知(即劳人计〔1983〕11号文件)中,只字未提协议鉴证问题。因为用工制度改革刚刚开始,百废俱兴,一时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是能够了解。随即,四川省劳感人事厅在1983年11月12日印发《相关劳动协议制试行措施》中,作出了以下要求:“鉴于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协议制工人为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署书面契约,签约时必需到当地司法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⑴。劳感人事部在劳人计〔1984〕36号文件中也要求:“劳动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要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公证”。⑵)

应该指出,在劳动制度改革早期,尤其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还未明确对劳动协议进行鉴证之前,由司法公证部门公证劳动协议,是含有主动意义。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改革劳动制度四个纲领性文件,并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第30条中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验劳动协议推行情况责任和权力”⑶,也就是说,对劳动协议进行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职责。根据劳感人事部总体布署,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陆续建立了管理劳动协议专门机构。1986年12月,湖南省在率先开展了劳动协议鉴证。以后,很多省市竞相效仿,劳动协议鉴证工作就这么逐步开展起来了。

???(二)劳动协议鉴证反复

正当劳动协议鉴证工作在各地广泛进行时候,劳人劳〔1987〕329号文件却指出:“劳动协议一经签署,就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劳动协议无须经过鉴证或公证。”⑷方兴未艾劳动协议鉴证工作顿时陷入困境。

当沿海地域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自招用大批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做工经商,并严重影响了她们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时,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严禁使用童工。于是,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所招工人签署劳动协议,又作出了“必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⑸要求,继之而来劳力字〔1989〕10号文件又深入扩大了协议鉴证范围,要求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员(包含协议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署劳动协议也进行审查、判定,并给予证实”⑹。不过,这个文件却提出对劳动协议鉴证实施“自愿标准”。是用工单位自愿,还是劳动者自愿,抑或是双方自愿?文件中没有明确。实际上,绝大多数用工单位是绝不会“自愿”找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协议。这么,鉴证工作再次跌入低谷。

因为没有经过鉴证劳动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产生了一系列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很快,劳力字〔1989〕24号文件又一次专门就劳动协议鉴证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已签署劳动协议一律送劳动部门给予鉴证”⑺。劳动协议鉴证工作又重新走上了正轨。直到1994年7月5日《劳动法》正式颁布,劳动协议鉴证工作一直健康有序地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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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协议鉴证现实必需性

如前所述,劳动协议鉴证曾经山重水复、峰回路转。其关键原因就是“劳动协议一经签署,就受到法律保护”要求束缚了大家思想,制约了劳动协议鉴证正常开展。试想,倘若劳动关系双方所签署协议,本身就是一纸不平等契约,那么,法律到底保护谁利益?法律公正何在?所以,这—要求从一开始就引发社会各界质疑。为此,《劳动法》第十七条要求:“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即含有法律约束力”⑻。为了确保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劳动部在《相关落实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3条中又深入明确:“劳动协议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实劳动协议真实性、正当性一项行政监督方法”⑼。劳动工作实践证实:实施动协议鉴证,对于全方面实施《劳动法》,推行全员劳动协议制是十分必需。

?(一)有利于建立正常有序劳动关系

劳动协议是协议中一个,它与民事协议、经济协议、技术合相同协议一样,含有协议通常法律特征,但劳动协议也有其本质属性。劳动协议主体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只有上述双方签署协议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