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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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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同济大学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汇报

及论文工作计划

课题名称非诉实施案件“裁执分离”冷思索

学号

姓名徐锡斌

专业、年级法律硕士在职级温州班

所在院、系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导师黄锫

副导师

选题时间年月日

同济大学硕士院

年月日

一、立论依据

课题起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非诉实施法律规范在之前只有1990年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相关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六条11个条文,伴随《中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填补了中国行政强制领域行政立法空白,同时也为非诉实施制度框架体系初步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行政强制法并没有对非诉实施模式作出具体要求,此也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诉实施模式探索研究及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

中国非诉实施模式分为两种:一是“裁执一体”,这种模式是在中国现行实施实践中所广泛利用;二是“裁执分离”,这一模式长久以来为很多学者所呼吁,但一样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其一直未有法律要求。目前,业界和媒体普遍认为,国务院于1月21日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赔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笔者认为,这还仅仅只是法院一厢情愿和媒体大力鼓吹,土地征收赔偿非诉实施案件这块群体事件多发、信访维稳高度集中烫手山芋,各个部门都敬而远之,避之不及。法院系统更是借此《条例》施行契机,一路高歌猛进,频频出台司法解释,极力推崇“裁执分离”,意欲甩开这个沉重包袱。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要求》,自4月10日起就开始实施,6月,又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将于4月3日其施行。《通知》重申要严把立案、审查、实施关,切实表现“裁执分离”标准,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实施、委托实施;《批复》更是要求对包含违反城镇计划法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实施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非诉行政实施申请,从而把土地征收赔偿非诉实施挡在了法院门外。

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虽对“裁执分离”模式也充满期待,期望法院在非诉实施案件在“裁执分离”模式过程中能发挥更为有效作用,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为主动贡献。然而笔者认为“裁执分离”模式在目前还只是一个实施工作机制,司法解释与相关文件要求还只是框架,还未形成法律制度,其作为新生事物,在人民法院审理包含房屋征收与赔偿行政诉讼和非诉实施案件司法审查与强制实施,还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处理。

本文意在梳理非诉实施“裁执分离”模式提出背景和原因,分析“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该模式在现在实务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及预期会碰到争议和迷惑,利用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裁执分离”模式相关框架体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以期对非诉实施“裁执分离”模式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件综述

中国外研究现实状况、发展动态;所阅文件查阅范围及途经

中国对于非诉实施“裁执分离”模式广泛探讨和深度分析,通说认为开始于最高院公布《相关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赔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要求》。同时,世界范围内对于非诉实施研究也是新课题,仅就行政强制实施权配置来说,部分主流国家也是在不停更新改变中发展。英美法系强制实施权,很大程度由法院行使,英美法律中取适当事人是否应实施行政决定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不推行行政决定所以引发推行争议,和法院取得通常争议管辖权完全相同。而不像中国这么基于申请,然后审查,最终动用自己实施机构。美国法院裁决后实施任务是由司法部下设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另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也拥有多个实施手段。大陆法系以行政机关强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