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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董秘证书报考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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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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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董秘证书报考条件

董秘证书报考条件主要包括:需由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推荐、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满足工作经验要求并通过资格培训?。

具体条件因交易所不同略有差异,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要求考生通过资格考试并完成后续培训。??

一、?报考条件核心要求?

?推荐资格?:考生必须由A股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已提交上市申请或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董事会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学历与经验?:年龄满18周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部分要求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如中小企业之家平台规定)。??

?培训要求?:考前需参加不少于36课时的资格培训(上交所规定)。??需取得培训结业证书(部分平台要求)。??

?合规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差异?

?证书类型?:上交所分为主板和科创板证书,深交所证书不区分板块。证书互不通用,需根据公司上市板块选择对应考试。??

?后续培训?:通过考试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沪深交易所均规定)。??

三、?考试流程?

?报名方式?:上市公司通过上证E服务系统报名,拟上市企业需在上交所官网培训服务栏报名。??深交所考试为机考形式,全程线上进行。??

?考试内容?:涵盖《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拓展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秘任职培训流程

(一)参加培训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各期参训学员均从数据库中进行选取。数据库学员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

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

如果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人员数量限制,本所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

本身的培训意愿。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企业的注册地点。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二)参加培训程序

确定具体的培训日期及培训场所后,会务组根据培训场所的接待能力,从意向报名表中按既定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备选对象。

通知方式。会务组至少在开班前两周,通过向备选对象发送电子邮件(参训学员的电子邮件信箱)发送具体的培训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

学员按通知的要求,填写回执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推荐函。并在规定的时间传真到会务组。

会务组至少在开班前一周公布经确认的参加培训名单(各期参训学员以此名单为准)。经确认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会务组。

(三)培训内容时间

资本市场主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股权激励、并购、企业改制上市操作实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班拟邀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授课。时间约为三天。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餐费、外请专家授课费、住宿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用与会议材料费。具体费用根据酒店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与服务意识。

(五)考试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