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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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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企业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

乙方: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就共同合作开发国有土地相关事宜,在本着自愿、平等标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协商一致,双方决定以甲方兴仁县ХХ有限责任企业名义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受让位于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双山水厂旁国有土地(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用途以人民政府同意用途为准。

第二条上述土地受让成功,甲方取得该国有土地后,面积在6亩范围内属于甲方享受使用权、支配权、法律许可范围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受让土地面积在6亩以外土地,由乙方享受使用权、支配权、法律许可范围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

第三条在甲方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时,乙方负责提供万元给甲方用于支付受让土地款,其它受让土地款由甲方负责筹集、支付。

第四条甲方在与兴仁县人民政府或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洽谈、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努力争取取受让土地面积在7亩及以上。

第五条甲方取得土地中6亩以外土地归乙方,以10万元每亩标准计算,甲方从乙方提供万元受让土地款中扣取。扣取后,若乙方提供万元仍有剩下款项,按借贷关系处理,甲方能够继续使用,并根据每个月2%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借贷期限另行协商。根据本条要求,若乙方提供万元受让土地款不足以支付甲方,由乙方根据本条标准补足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根据本协议取得土地后,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条件下,应即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享受面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前,甲方不得私自将属于乙方享受土地进行流转。

若甲方需使用乙方享受土地,可另行签署协议。

第七条甲乙双方当中,若其中一方拟将其享受土地对外出让,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享受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假如一方未能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应视为违反本协议,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通知后,应在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日内未能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负担赔偿因违约引发一切直接和可预见损失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条因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以下(2)项处理: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发生抵触,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