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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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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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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54页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1584篇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2

21590篇二、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4

19953篇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7

15868篇四、大学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9

6899篇五、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1

29108篇六、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20

1454篇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 23

7547篇八、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5

17811篇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8

32445篇十、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32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自2008年试行以来,对我校研究生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所有具有国籍的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的经费由导师从科研费中列支。

第三条助教和助管岗位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教、助管岗位不可兼任。

第四条管理机构

1、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助教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

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统筹实施,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具体工作;协调各学院及各有关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

3、研究生院负责协调、检查全校助研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岗位工作内容

1、助教:研究生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外业实习等,并与教务管理人员做到有效沟通。

2、助研: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

3、助管: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岗位设置

1、助教岗位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学校教学行政管理、党务及后勤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2、助教和助管岗位总量与分配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决定。

第七条岗位津贴标准

1、助教和助管岗位:每人每月600元。

2、助研岗位: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学术型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予以调整,具体调整要求见《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管理要求

1、研究生“三助”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条件要求等。

2、助教和助管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助教工作时间由主讲老师具体安排,助管工作时间每周为3-4个半天。

3、研究生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工作。

4、凡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或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

第九条考核

1、助教岗位:学期末由用人单位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考核。

2、助管岗位:学年末由用人单位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考核。

3、助研岗位:由导师负责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三助”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三助”工作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助教、助管和助研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