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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32330篇一、大学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管理办法 2
21738篇二、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5
20625篇三、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7
19126篇四、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8
4584篇五、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11
25761篇六、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7
22522篇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24
19985篇八、大学定向生履约管理办法 30
856篇九、大学教育教学奖励评选及管理办法 33
17677篇十、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办法 39
大学引进优秀博士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吸引一批国内外优秀博士人才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的水平与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博士人才”是指:通过国内外公开招聘、绿色通道等形式入职,具备培养潜质、能够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本校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博士毕业或博士后出站直接回校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坚持按需引进,严格程序标准,编入现有团队,实行合约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优秀博士人才评议工作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和相关学科4位校学术委员会专家担任,共11人组成。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优秀博士人才设为四个层次,根据《大学优秀博士人才评议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优秀博士人才的“教育背景”、“业绩成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评议,按评议得分确定层次。对评议得分(N)在70分(不含)以上人员,按照学校《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校工作暂行办法》管理;对评议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优秀博士人才,按如下分值确定层次区间:
第一层次55N≤70分;
第二层次40N≤55分;
第三层次25N≤40分;
第四层次N≤25分。
第六条优秀博士人才评议程序:
1、本人申请。申报人员在入职(回校)工作3个月后,根据本办法要求和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大学优秀博士人才评议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除对申报人相关材料进行一般性核实外,应组织专家组(教研室、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就申报人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综合素质、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评分,并提出评价意见。
3、学校评审。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对各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学校优秀博士人才评议工作组开展评审,对优秀博士人才层次、相关待遇及所聘岗位提出意见;人事处将优秀博士人才分层次建议材料进行汇总。
4、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各层次优秀博士人才待遇
层次
聘任岗位
生活补贴
科研启动金
第一层次
副教授BⅡ
25万元
20-40万元
第二层次
副教授BⅢ
15万元
10-20万元
第三层次
讲师CⅠ
5万元
3-10万元
第四层次
讲师CⅡ
3万元
2万元
第八条对引进的优秀博士人才的聘任岗位,除第四层次“讲师CⅡ”岗位为正常聘任外,第一至第三层次聘任岗位均为低职高聘。低职高聘人才在引进聘期内未得到正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晋升,引进聘期结束后恢复至同批第四层次人员正常聘任岗位。
第九条“生活补贴”由人事处牵头,财务处协助落实,一次性支付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科研启动金”由人事处牵头,科技处、财务处协助落实。科研启动金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本人按项目申请,批准立项后分期拨付使用,低于10万元(不含)可一次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第一、二层次的优秀博士人才其配偶愿意来我校就业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学校编制外工作人员聘任。
第十二条学校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根据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补充协议”一般以4年作为引进聘期。优秀博士人才在引进聘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引进聘期末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既要考核其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也要考核其“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职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告诫谈话,督促其提出下一阶段整改方案,并报人事处备案。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视情况予以解聘,并追究本人违约责任,包括解聘因引进而安置的配偶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优秀博士人才必须在我校服务10年。在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