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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7235篇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2
5240篇二、大学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9
12235篇三、大学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18
30136篇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2
20400篇五、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27
9279篇六、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30
3612篇七、大学关于选拔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管理办法 38
11541篇八、大学科技管理办法 40
16622篇九、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9
24519篇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52
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优化学生公寓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住宿管理
第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负责入住学生公寓学生的住宿安排,如遇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公寓办有权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住宿学生要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部署,配合住宿调整工作,不服从学校住宿调整并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并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大学学生住宿协议》。
第三条学生申请到校外住宿,应当在退宿一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家长确认情况、审批同意,学生与学校、所在学院签订外住协议后,学生可以到校外住宿(大一学生不得办理外住手续)。学生因校外住宿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持教务处(研究生院)证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所延长的学习期限相同)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休、退学的学生,应在公寓办办理完休学、退学转单签字手续后5天内搬离学生公寓。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缴纳住宿费,以取得本学年住宿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方可获得住宿资格。如遇住宿调整,住宿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楼老办法,新楼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六条学生亲属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内探访学生,需经学生本人确认并同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三个程序。学生亲属应当向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楼(异性亲属需要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陪同),并按照公寓办限定时间离开学生公寓。
第七条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宿舍家具,不得私自改变宿舍内家具位置,不得私自在宿舍内添置家具,不得私自添置大中型健身器材,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课程需要,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公寓办批准后,学生可以购置、使用折叠桌。折叠桌在不使用时应当折叠收好,不得在楼宇公共空间、宿舍通道存放,不得影响宿舍的美观和其他学生的利益。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宿舍,侵占空宿舍,给予警告处分;
(二)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出借或者出租宿舍内床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者,所在学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意图留宿外人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的学生,未按照《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所在学院审批通过、未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未经公寓办批准,出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留宿异性或者多次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部分公寓安全管理
第九条为消除学生公寓安全隐患,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禁烟(含电子烟),学生严禁在学生公寓吸烟(含电子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火柴、打火机等火种,首次发现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防盗意识,不得在宿舍内悬挂围帘,房间无人时应当切断电源,关门关窗。
第十一条有下列危害学生公寓安全行为者,按情形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