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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10篇(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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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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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8398篇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2

29873篇二、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办法 4

16430篇三、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9

8247篇四、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帮扶“空巢”老人办法 12

12492篇五、大学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13

17520篇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23

29451篇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7

15763篇八、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办法 32

25123篇九、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37

4714篇十、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46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

(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校外教学点)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其他

(一)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第二条学校于当年9月中旬,统一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至学院,由各学院组织下发。

第三条《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各执一份,盖章生效后。复印、传真无效。

第三章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