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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农林大学2024-2025学年寒假勤工助学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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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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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浙江农林大学2024-2025学年寒假勤工助学招聘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向下级机关进行重要行文时,应当抄送()。

A.直接上级机关

B.其他下级机关

C.同级机关

D.业务主管机关

【答案】:A

【解析】向下级机关行文需遵循一定规则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向重要行文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十分必要。这样做一是为了让上级机关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进展,便于上级整体把控工作方向和进度;二是可以使上级机关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决策符合整体工作要求和规定。而其他下级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命令,通常不需要通过抄送知晓重要行文内容;同级机关与该行文的上下级关系无直接关联,一般无需抄送;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对于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并不一定需要抄送知晓。所以,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以下选项中,体现人格平等的是()。这里其实原题目本身就符合改写要求,所以答案就是原题目内容。

A.家暴

B.重男轻女

C.啃老

D.相互扶持

【答案】:D

【解析】人格平等强调每个人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都应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相互扶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的关系,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以平等的地位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符合人格平等的内涵。家暴是一种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侵害行为,实施者以强势地位对受害者进行伤害,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违背了人格平等原则。重男轻女是基于性别对不同人群进行差别对待,认为男性的地位和价值高于女性,这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不符合人格平等的要求。啃老是指成年子女依靠父母生活,不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自我独立意识,这种行为没有体现出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平等互动关系。所以体现人格平等的是相互扶持。

3、()是行政监督体系的首道防线,同时也是最为直接、最为迅速的监督。

A.内部行政监督

B.监察监督

C.社会监督

D.司法监督

【答案】:A

【解析】内部行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直接、最迅速的监督。内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自身及所属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及时的检查和督促,能快速发现并纠正问题,所以它是最先发挥作用且具有直接性和及时性特点。而监察监督主要是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具有行政系统内部的直接性;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常是事后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都不符合第一道防线且最直接、最迅速的特征。

4、张某酒后驾车,李某逆向骑自行车,张某为躲避李某,将路人钱某撞伤,产生了若干医药费,钱某的损害应由()。

A.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B.李某承担全部

C.张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责任

D.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路人钱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题中,张某酒后驾车存在过错,李某逆向骑自行车也存在过错,二者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了路人钱某被撞伤的损害结果。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张某和李某对于钱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各自的过错行为,且他们的行为并非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而是各自的行为对损害结果都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按份责任。张某酒后驾车虽为躲避李某才撞伤钱某,但张某自身酒后驾车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且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李某,同时也不能仅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连带责任。所以,钱某的损害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按份责任。

5、张某对李某心怀不满,经常扬言要杀害李某,但始终未付诸行动。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不同犯罪形态的定义来判断张某行为的性质。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没有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本题中,张某仅仅是时常扬言要杀死李某,但迟迟未动手,即只有犯罪意图的表露,并未实施任何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符合犯意表示的特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张某并没有进行诸如准备凶器、跟踪李某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张某尚未着手实施杀害李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