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可否适用代位继承
在生活中,少部分老年人面临与子女关系疏离,甚至子女先于自己离世的困境。此时,侄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为这些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然而,在继承法律体系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适用条件、范围存在显著差异,二者的交叉适用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在实践中,无法清晰界定转继承中能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极易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继承纠纷,严重影响继承秩序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借助法理依据与实际案例,明确法律指引,对解决现实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案例看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
交叉困境
(一)案例一:外甥女能否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被继承人李某在2022年离世,没有留下遗嘱。李某与丈夫王某共有一套房产,且只有儿子小王。李某父亲先于她离世,其母亲陈某在李某去世后两年即2024年去世。李某还有姐姐李大某、弟弟李三某,李大某在2020年去世后留下女儿胡某。现在,胡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李某的部分。本案中,李某的弟弟成为转继承人并无异议,但胡某因李某及李大某均先于李某母亲陈某离世能否实现代位继承而成为转继承人,即转继承中有无代位继承问题存在争议。
在此案件中,李某与王某共有的这套房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李某去世时,该房产一半归王某所有,另一半则属于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李某离世时,由于她的父亲已经先于李某去世,其母亲陈某也在李某去世两年后去世。因此,在李某去世时,陈某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为丈夫王某、儿子小王和母亲陈某。
当陈某在2024年去世时,她的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由于李某已经去世,那么小王可以作为李某的直系后代参与继承,这是典型的转继承情况。本案中最为关键且存在较大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胡某能否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案例二:侄子能否代位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3年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张某与妻子林某育有一女小张,张某的父亲早逝,母亲赵某在张某去世后的2024年初离世。张某的哥哥张大某已在2021年去世,留下一子张小某。张某去世后,其名下一处商铺及部分存款成为待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小张作为转继承人继承赵某遗产份额并无争议,但张小某能否基于代位继承参与赵某遗产分配,即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产生了争议。张某去世时,张某与林某共有的商铺一半归林某,另一半属于张某的遗产。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林某、女儿小张以及母亲赵某。在赵某去世后,张某的侄子张小某能否代位继承父亲张大某应得的份额,成为案件关键。
面对这两则案例的核心争议点,基于转继承的情形,不同的人对代位继承问题各抒己见,从不同的法律解释角度、立法意图解读等维度出发,持有多样化的观点。
二、转继承中代位继承的存废之争
(一)转继承中代位继承的肯定论
代位继承肯定论主要包含两种学说:代表权说以“被代位人”为继承中心;固有权说以“被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为继承中心。有学者坚持固有权说,认为扩展代位继承的适用空间可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在讨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交叉问题时,支持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这一观点的理论根基正是固有权说。
例如,案例一中李某和案例二中张某的离世开启了遗产继承程序。依据固有权说的理论逻辑,李大某的女儿胡某与张大某的儿子张小某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与相应权利不容否定与削弱。在固有权说的框架下,胡某与张小某的继承权利并非源自其直系长辈尊亲属的间接赋予,而是基于其自身作为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权利。李某和张某的去世触发了首次遗产继承程序。此后,随着李某母亲陈某和张某母亲赵某的去世,第二次遗产继承程序也随之启动。在这一系列继承过程中,胡某和张小某的权利始终存在且独立,一旦满足代位继承的各项条件,这种潜在的权利便能够顺利转化为实际可行使的、受法律保护的继承权利。
(二)转继承中代位继承的否定说
代位权说,又称为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只是形式上的代表,仅代表被代位继承人来参与继承,不享有实际权利,只符合形式上可以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条件。代位继承人的权利来源于被代位人的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存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继承人也随之丧失代位继承的权利。
否定方秉承代位权说,认为在转继承的情境下不应承认代位继承的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代位继承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即当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均不在时,其兄弟姐妹才有资格成为继承人,而这些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才可能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因此,从法律规定出发,否定说主张在转继承过程中,如果已有明确规定的第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