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挑战及其应对
随着我国基建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发展需要大量人力,其中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之一遍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建筑类行业。但由于农民工接受教育条件有限,认知水平较低,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了解较少,所以很少主动关心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即便他们知道权益被雇佣企业所侵害,也不知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维权。为此,本文主要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展开探究。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实挑战
(一)企业用工不规范
首先,少部分企业未将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当作一项必要的工作内容,而且多数农民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知不完全。少部分企业利用该情况,为自己规避用工风险。用工企业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以规避用工风险。同时,当农民工超时工作时也没有支付给他们相应的报酬,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以节省大量用人成本费用。这就使得在发生工伤时,农民工首先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然而,由于缺少正常建立劳动关系的常见材料,农民工是否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维权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从而使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其次,现阶段,部分企业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计算存在一定缺陷。在保险赔付时,企业方认为计算工伤保险费率是极其复杂的工作,投入的成本较高。这时需要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的介入,共同调研分析各行业特征、岗位工作难度、工作强度、风险、工伤发生概率等情况,结合用人方给予薪资、社保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承担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最后,建筑行业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用工规范参差不齐。少部分建筑方受建筑工期的影响,会一味地要求农民工加班,但支付远低于市场用人成本的加班费用。而大多数农民工都是依靠付出体力劳动换取报酬,经常会为了赚取更多薪酬而超长时间工作,存在极大的劳动安全风险。并且,一些建筑企业不会在农民工就业前为其提供适当的岗前培训,因此,相关企业的技能培训不到位,这也提高了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风险程度。
(二)农民工缺少维权途径
首先,农民工在某一企业就业,双方多为口头协商薪酬,很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在工作中也仅仅认为付出劳动得到薪酬即可,并不会追求更多应有的薪酬福利待遇,这也体现了一些农民工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薄弱。即便在实际劳动中,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清楚应该如何收集证据维权。甚至有很多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不采取任何有效举措维权。
其次,农民工对当前已有的权益维护方式了解不多,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应为农民工群体维权提供基础的服务。有关部门为农民工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方式还亟待完善,农民工缺少相关渠道了解维权方式、维权路径,当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部分农民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再就业群体的维权更是困难重重。退休再就业人群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范围内,通常情况下,退休人员只能选择诉讼手段维权。然而,诉讼途径操作复杂、处理周期长,甚至少数不良企业会主观性地拖延应诉周期,耗费劳动者维权时间与成本。如果维权成本太高,退休再就业农民工由于个人精力、时间等原因会主动撤诉,被迫放弃维权。
二、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企业层面
一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企业在社会中发展运营必然与社会整体的发展状况紧密关联,企业和社会可以说是共生共存。广大民营企业发展运营的目的是营利,但作为承担服务社会职能的主体,必须要按照有关法律条款履行职责、承担相应义务。为此,企业应积极协调自身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农民工,保障他们所付出的劳动与收益相匹配。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服务社会的职能,笔者建议,社会中各行业企业雇佣农民工时选用直接聘用、实名制聘用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统一管理。在实名制管理机制下,企业用人将更加规范,也方便其他行政类单位、机关类单位进行全面监督审查。
二是加强技能培训。企业聘请农民工之前应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农民工可胜任该岗位时,才可准许其上岗。岗前培训有两方面益处。一方面,可帮助农民工全方位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岗位职责。另一方面,则成为企业筛选优秀农民工的有效手段,能够顺利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农民工证明其有能力任职该岗位,反之不予任职。除了岗前培训外,企业还要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在职培训机会,引导他们自主选择培训课程,提高个人综合技能。
三是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企业作为用人方,要重视劳动合同管理,与所有入职员工签订维护双方权益的、公平公正的劳动合同。为了规避后续农民工劳动纠纷,前期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法务部审核评估,确保不会隐藏各类用工风险。有了规范的劳动合同作保障,农民工在后续工作中也能够在实际权益受损时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农民工可以通过咨询第三方法律公司,准确识别合同中隐藏的风险,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