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一节商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第三节破产法第四节保险法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部门法,某种意义上构成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特征:(1)商法也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但商法中也包括许多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与制度。(2)商法属于民事特别法。(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系指以“商法典”形式存在的商法,后者则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公司法一、概述公司是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社企业相对应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的企业组织。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间组织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还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即由全体发起人(全体股东))将公司确定的注册资本全部认足,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2.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3.有限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四)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与回购
第二节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第二节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五)上市公司
第三节破产法一、概述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二、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或者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
第三节破产法(二)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三、破产管理人制度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
第三节破产法五、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重整与和解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预防企业破产的破产预防制度。(一)破产重整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二)破产和解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第三节破产法六、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七、破产财产的构成与破产清算(一)破产财产的构成(二)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第四节保险法一、概说(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保险法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2.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划分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施的。(二)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第四节保险法二、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法的原则(一)保险合同概说(二)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三、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说(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丧失价值条款;2.年龄误报条款;3.自杀条款;4.犯罪免责条款(三)人寿保险合同(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五)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节保险法四、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说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二)保险代位求偿权(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四)责任保险合同1.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