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中一项关键的责任制度,多个责任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针对同一债务或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清偿或赔偿责任,这便是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在民商法复杂的框架中,连带责任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权益受损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另一方面,因其自身的复杂性而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准确理解与把握连带责任相关问题,对完善民商法体系、保障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及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及两个以上当事人要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其共同债务,这可能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行为要有违法性,要造成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不过,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存在例外情况。以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为例,其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连带责任的构成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连带责任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首先,连带性是其根本的特征,即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或赔偿责任,债权人不需要按照责任人之间的份额比例分别求偿。例如,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不必先向主债务人求偿一定比例后再向保证人求偿。
其次,责任具有法定性或约定性。连带责任既可以从法律直接规定中产生,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也可以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中产生,如在某些特殊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卖方的多个关联公司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内部关系具有可分性。虽然对外每个责任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责任人内部具有一定的分担比例或求偿关系。例如,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够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或者其他合理因素确定内部的分担份额,过错较轻的侵权人可向过错较重的侵权人求偿。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
2021年4月14日,郭某在开展某楼的铝合金玻璃栏板安装工程作业时意外跌入6米深的通风采光井,身受重伤。该工程是2020年12月15日A公司与洪某签订施工合同后,由A公司交给洪某承揽的。2022年6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洪某承担郭某的主要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在这一案件中凸显出来,并引发了讨论。因为A公司未能有效监督洪某的施工安全,法院才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由于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边界界定不清,所以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难以掌控自身应尽的安全监管义务范围。这种模糊的界限可能还会限制企业间的合作,增加交易成本。
由于A公司在合同条款、项目管理以及风险分担机制方面存在不足,陷入了被动局面,最终承担了连带责任。对于此问题,A公司应当修订合同细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参与立法倡导工作,从而在未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责任认定的繁杂性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责任认定具有繁杂性,这一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在民商法中,当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确定每个主体在连带责任中的具体份额是复杂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例如,在(2021)鲁0305民初2316号案件中,原告赵某在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17日,赵某与徐某、韩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赵某以一套自有房产为抵押物,为徐某、韩某的借款作担保。因徐某、韩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故银行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某于2020年9月23日代为清偿了140万元的债务。之后,他多次向徐某、韩某追偿却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这一案例在实际责任认定之际遭遇了诸多复杂状况。徐某与韩某各自需承担的债务份额在追偿时难以清晰界定;赵某虽负有连带担保责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其向徐某、韩某追偿时缺乏依据。赵某代偿的金额与徐某、韩某实际应还款项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难以确定。此案例清晰地表明,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由于缺少细致、明确的操作规范,所以使责任主体在履行责任及后续追偿过程中面临复杂的问题。
(三)内部求偿的难题
内部求偿难题的首要表现是责任分担比例难以确定。(2021)苏07民终2254号案例体现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运用以及内部求偿机制在实践中的难点。被告杨某的公司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