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010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149—201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forequippingandmanagingofmeasuringinstrumentsofenergyandresourceinpublicinstitutions
2013-10-01实施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I
GB/T29149—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雪、李燕、张万路、郭海涛、朱春雁、陈海红、梁秀英、胡梦婷、潘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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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149—201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配备要求和计量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服务业等其他用能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
4.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种类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能源和水。
4.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范围
计量范围如下:
a)输入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的能源和水;
b)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输出的能源和水;
c)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和水;
d)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和水;
e)公共机构及其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热)。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5.1应满足公共机构各类能源资源实现分类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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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149一2012
5.2应满足不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实现分户计量的要求。
5.3应满足公共机构所属能源资源消耗超过规定数量及具有特定功能的区域实现分区计量的要求。
5.4应满足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设备单独进行计量的要求。
5.5应满足不同规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同规模公共机构的划分见附录A。
5.6应满足公共机构实现能源资源数据统计分析和评价用能水平的要求。
5.7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宜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及在线校准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分户计量
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应加装计量器具。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栋建筑或同一个区域不同建筑内的公共机构,其各类能源和水应分别计量。
对于拥有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分区计量
6.2.1行政区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10kW的行政区,如会议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注:固定用电设备是指除照明系统外,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电设备,如分体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音响设备、实验检测仪器等。
6.2.2业务区
6.2.2.1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10kW的一般业务区,如办事大厅、门诊部、住院部、场馆、教室等,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2.2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特殊业务区,如数据中心(或信息机房)、调度中心、指挥及控制中心、监控中心、实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其电力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后勤服务区
6.2.3.1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的用餐场所,其电力、水、炊用燃料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2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所属公共浴室的电力、热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3公共机构所属公寓的各类能源和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6.2.3.4公共机构所属游泳馆的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