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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的法官个人决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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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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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的法官个人决策

任意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无需以对方违约为由,仅凭自身意愿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不以违约行为为前提,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意味着在委托关系中,即使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亦可基于自身意愿解除合同。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法官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排除约定中的决策因素,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的问题

自《合同法》实施以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适用范围内的不当行使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逐渐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关注。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普遍共识:对于有偿委托合同,若当事人不合理行使解除权,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相对方的直接损失,还应涵盖合同正常履行后相对方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这一原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所采纳。该条款明确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若合同解除导致对方损失,且解除方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仅需赔偿因解除时机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需赔偿直接损失及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益。

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范逐步完善。然而,在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委托合同解除权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委托合同中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特约效力,导致法官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为此,笔者认为,亟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并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本文着重从法官个体决策因素的角度,深入剖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为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提供助力。

二、法官裁量结果的差异性

(一)法律效力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加之法官个体存在差异,关于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故其法律效力往往显得模糊不清。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三个判例为鉴,对于排除约定的判决结果,可谓大相径庭。

以(2018)苏01民终第1723号判决书为例,银河建设集团公司与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特别约定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其合同中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律师费的计算方式。然而,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在一审中胜诉,获判银河建设集团公司需要支付律师费并退还垫付的诉讼费。银河建设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代理合同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被视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判为无效。

该案的终审法官指出,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而这种信任关系具有主观性。一旦这种信任关系破裂,委托合同的继续履行便失去了根本和条件。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行使解除权,这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然而,代理合同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委托方不得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关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应视为无效。

(二)穷尽式列举

任意解除权,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其存在,我们仍可通过合同解除权的详尽情形列举以及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来判定委托合同中是否实现了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例如,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与富海集团公司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在判定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解除时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他们指出,合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已对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进行了详尽列举,并规定了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应视为对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剔除,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充分尊重。

法官在审视此案时,强调了案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本质。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受富海集团公司委托,就华联石化股权价值评估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富海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但法官并不认同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关于“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已穷尽式列举合同解除权情形并规定了违约责任,从而视为排除任意解除权”的再审理由。法官进一步指出,鉴于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避免了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一处理并无不当。

(三)协商一致原则

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本质上体现了双方基于协商一致原则达成的合意。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当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当事人需要对任意解除权排除条款作出清晰界定,这是双方对其合同权利的自由处分,必须以协商一致为前提。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