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安全管理业务上受公司、分公司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层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是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由双方签订委托书,委托书一式四份,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各存一份,施工现场防火资料档案存一份,一份交分公司备案(公司直属项目部则交公司党群部保卫科备案),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成立防火领导小组(防火领导小组人员必须持消防合格证),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防火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会议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确认后归档。
第五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职责,使员工(外来工)知道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懂得爱护灭火器材,会启动应急程序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按参加施工总人数组建项目义务消防队。现场施工人数千人以上按百分之十组建义务消防队,千人以下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编制防火(防爆)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和演练,做好文字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配备专(兼)职防火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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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
所),由本单位(项目部)技安部门和负责保卫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项目部)技安部门和负责保卫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经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审批;
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区、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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