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销合作协议
甲方:鄂尔多斯伊生堂生物科技有限企业
乙方:北京天益嘉华科技发展有限企业
双方本着诚信、主动、友好态度,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双方约定区域内经销甲方研制生产“伊生堂牌鄂尔多斯羊泰胶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具体以下:
本阶段为双方合作框架协议中要求第一阶段,即区域经销合作阶段。在本阶段合作标为甲方销售乙方研制生产“伊生堂牌鄂尔多斯羊泰胶囊”,合作方法为“供销”关系,销售性质为“区域经销”。
二、经销时间:
经销时间:4月20日——10月20日。
三、经销区域及销售指标:
经销区域:双方约定,乙方经销区域为东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华东(山东、江苏、浙江、安徽、上海)、西北(新疆、陕西、甘肃)、东南(广东、福建)、华北(北京、天津、河北)五个区域16个省市。
为确保双方在市场销售方面不发生冲突,双方同意在乙方经销区域,甲方不得以OTC、专卖店、商场、超市渠道进行销售。甲方在上述区域内只能以礼品团购方法进行销售。
本期合作目标为300万元销售指标(指甲方向乙方供货价)。假如乙方准期完成销售指标,双方应签定企业总经销协议,自动转入第二阶段合作;假如乙方只完成了销售指标80%以上,双方同意第一阶段合作顺延六个月,销售指标增加300万元,累计600万元。
四、经销价格结算及运输:
区域经销价格:RMB0.65元/粒(80粒/瓶)。
零售价格约定:为确保市场操作连续性和规模型,双方约定,甲方必需严格实施自销产品现行价格,不得单方面降低零售价格并把价格表提供给乙方立案;许可乙方在甲方零售价格基础上合适上浮,最高上浮百分比不超出30%;双方确定了供货价格后不得随意变动。
下单方法:乙方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订货数量及到货期限。
交货地点:天津,运费由甲方负担。
供货及结算方法:甲方依据乙方定单向乙方先行供货,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批货款三分之一作为定金,乙方在第二次订货时,结清第一批货款,并支付第二批货款三分之一并依这类推。第一阶段,甲方为乙方提供一般发票。如协议终止,双方进行决算。
五、品牌及包装:
品牌使用:双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甲方“伊生堂”商标。
产品包装:双方同意甲方负责产品内包装(含0号胶囊装瓶、封口),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乙方重新设计产品包装,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设计方案应报甲方同意。
乙方在产品广告宣传中包含到产品名称时,必需严格按国家卫生部同意产品名称,即“伊生堂牌鄂尔多斯羊泰胶囊”,不过为了提升广告宣传效益,甲方同意乙方在宣传册、广告牌、广告片制作上能够灵活处理相关广告词和平面设计。为区分甲方自销产品和乙方经销产品,以及有利于双方销售和灵活处理双方零售价格差异,在乙方经销产品包装和宣传册上,双方约定产品商标使用乙方“天益华泰”商标图形及文字。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严格遵守本区域经销协议各项条款。认真实施双方签定全部协议,不得单方面废止双方签定协议。
严格实施生产工艺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杜绝不符合“企标”产品出厂。
主动配合乙方市场销售,提供必需各类批文、技术资料、具体资料和市场信息。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企业、产品相关正当手续和资质证实;
如因产品不合格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甲方必需无条件负担经济责任和事故责任。
七、乙方权利及义务:
严格遵守本区域经销协议各项条款,认真实施双方签定全部协议,不得单方面废止双方签定协议。
严格按产品同意文件进行产品宣传,如因宣传超标引发市场问题由乙方负责。
主动反馈市场信息,有义务帮助甲方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品研发。
做好产品保留,如因产品保留不妥引发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其它:
该区域经销协议为框架协议下具体协议,与框架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如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实施双方签定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担损失数额对应赔偿。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使任何一方无法实施本协议时,可提出终止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共同处理并进行必需补充。
本协议为双方意思真实表述,在实施双方签署协议时,如发生歧义,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都有权诉诸法律处理。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企业地址: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