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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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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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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签订

二、协议效力

三、协议推行

四、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一、协议签订

第一条当事人对协议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和数量,通常应该认定协议成立。但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对协议欠缺前款要求以外其她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依据协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要求给予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签订协议,但从双方从事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签订协议意愿,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以协议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其她形式”签订协议。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法申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人请求悬赏人支付酬劳,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但悬赏有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情形除外。

第四条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签署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该认定约定签署地为协议签署地;协议没有约定签署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该认定最终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为协议签署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应该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协议书上摁手印,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其含有与签字或者盖章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内容,在协议签订时采取足以引发对方注意文字、符号、字体等尤其标识,并根据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给予说明,人民法院应该认定符合协议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方法”。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负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协议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取并为交易对方签订协议时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常常使用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经同意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协议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同意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一方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要求或者协议约定办理申请同意或者未申请登记,属于协议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其她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行为”,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对人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协议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要求,造成对方没有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并含有协议法第四十条要求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依据协议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要求,追认意思表示自抵达相对人时生效,协议自签订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被代理人已经开始推行协议义务,视为对协议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据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负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责任后,能够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

第十四条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强制性要求”,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物签订多重买卖协议,协议均不含有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要求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取得标物全部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协议推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情能够将协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要求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协议诉讼案件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要求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推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据协议法第七十四条要求提起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协议法第七十四条要求“显著不合理低价”,人民法院应该以交易当地通常经营者判定,并参考交易当初交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她相关原因综合考虑给予确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通常能够视为显著不合理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通常能够视为显著不合理高价。

债务人以显著不合理高价收购她人财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