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XX号
XX市XX有限公司: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XX律师、戚艳丽律师接受XXX女士之委托,现就贵司与委托人名誉侵权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2014年7月,委托人与欧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其位于XX市XX区XX号XX室房屋,并投入XX万元进行装修,用于经营茶楼。2014年11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对房屋安排评估,委托人始知该房屋已于XX年被法院查封。但此时,XX法院并未要求委托人腾退,而是协商由其继续承租。后该房屋拍卖期间,XX法院曾计划若整体拍卖成功,将从拍卖款中支付相应装修款项给委托人。房屋抵押权人XX市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典当行”)及被执行人欧阳某等均知晓此事。后因房屋流拍,XX法院裁定将房屋以物抵债(含装修价值)给XX典当行。此后,XX法院继续安排委托人与XX典当行协商租赁事宜,并两次评估装修价值。因协商未果,XX法院于2018年7月要求委托人腾退房屋,但始终未提出合理赔偿方案。2018年9月14日,XX法院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清”。XX市广播电视台“看见XX”栏目对此进行了不实报道,称“委托人强占房屋”,不配合清退。贵司旗下《XX新闻》栏目错误转载该报道,给委托人贴上“老赖”标签,严重损害其名誉。
本案中,委托人在承租时并不知晓房屋被查封,得知实情后多次向法院表示愿意腾退,并非强占房屋。因装修损失未获解决,其作为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律师受其委托,先后向XX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最终,XX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委托人作出赔偿,支付装修损失XXX元,证实委托人并非侵权人,而是受害者。
然至今,贵司关于委托人被强制清退的转载仍存于XX网(委托人已于XX年XX月XX日对相关证据公证保全),名誉侵权持续存在。委托人不堪精神损害,特托本律师函告如下:请贵司在收函后三日内删除转载新闻并刊登致歉声明。逾期未删除的,委托人将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司承担一切损失。
特此函告!
律师(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