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中所称“本合同”指“华贵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您”
指投保人,“本产品”指“华贵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本公司”指华贵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批或者备案名称:华贵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二、保障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的团体及
团体中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满66周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投保人员工,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或未成年子
女(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
三、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月交、季交、半年交
四、保险期间:1年及以下
五、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退保金,其中退保金为解
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含)(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2.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投保人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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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含)(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
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
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和轻度疾病的赔付标准,则仅按照重大疾病赔付。
(二)退保金
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即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六、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9项情形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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