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中所称“本合同”指“华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您”指投保人,
“本产品”指“华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公司”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一、审批或者备案名称:华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障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的团体及
团体中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满66周岁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投保人员工,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或未成年子
女(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
三、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月交、季交、半年交
四、保险期间:1年及以下
五、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退保金,其中退
保金为解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
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不
含)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
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
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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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
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二)退保金
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即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1-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的,或在12-13项期间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