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中所称“本合同”指“华贵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您”指投保人,“本
产品”指“华贵团体定期寿险”,“本公司”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批或者备案名称:华贵团体定期寿险
二、保障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相关规定的其他特定团体及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等
(2)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满6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投保人员工,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
女(出生满30天至18周岁)
三、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月交、季交、半年交
四、保险期间:1年及以下
五、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和退保金,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
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
被保险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含)(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退保金
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即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六、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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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
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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