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睿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C1
款》
产品说明书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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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即购买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我们”、“本公司”
均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睿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
C1款》产品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1养老生存保险金
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养老生存保险金为即期领取或约定年龄领取。养老生存保险金提供
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频次。
自养老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满期日(不含)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不含满期日)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应交保险费×已交费年期数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条款中背景
突出显示的内容:第2.2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3.2条“宽限期”、第3.3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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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中止与恢复”、第4.2条“保险事故通知”、第5.1条“犹豫期”、第5.2条“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第6.2条“保险单借款”、第6.3条“保险费的垫交”、第7.4条“年龄性
别错误的处理”、第8条“名词释义”。
(三)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7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止,保
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期为趸交、3年交、5年交和10年交。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年交。
(六)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