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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信保诚「睿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C2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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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6-28
总字数:约5.36千字
文档摘要

《中信保诚「睿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C2

款》

产品说明书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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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即购买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我们”、“本公司”

均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睿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

C2款》产品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1养老生存保险金

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养老生存保险金为即期领取或约定年龄领取。养老生存保险金提供

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频次。

自养老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满期日(不含)前,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不含满期日)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我们在每个养老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84%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应交保险费×已交费年期数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条款中背景

突出显示的内容:第2.2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3.2条“宽限期”、第3.3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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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中止与恢复”、第4.2条“保险事故通知”、第5.1条“犹豫期”、第5.2条“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第6.2条“保险单借款”、第6.3条“保险费的垫交”、第7.4条“年龄性

别错误的处理”、第8条“名词释义”。

(三)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7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

当时我们的规定。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止,保

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期为趸交、3年交、5年交和10年交。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年交。

(六)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