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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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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5 页
更新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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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1.5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理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1.4.1包括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补报1.4.2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

有关规定(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范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6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作了规定。(2)调度快报①内容(11项)——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地(省、市、区、县、乡、镇);——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事故类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②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公安检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③方式——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社会影响重大事故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3)统计月报①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②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报送至安全监察总局(调度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