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字号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及《中国协议法》之要求,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双方经协议,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推行:
解释
鉴于,律师服务收费遵照行业指导价,故详见附件。
二、顾问律师
乙方单位律师担任甲方顾问律师,负责和经办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进行工作,乙方应立刻指派其她律师进行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
1、解答甲方提出相关日常经营、管理、决议过程中碰到相关法律问题及业务上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信息。
2、帮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修改甲方本身业务所涉协议、
申明、公告及信函等法律事务方面文书及甲方内部规章制度,以供甲方参考。
3、提供建筑工程事务法律服务,包含: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甲方材料设备招标文件正当性,草拟或审查协议、协议条款。
(2)投标主体资质审查。
(3)招投标过程正当性、有效性审查与提议。
(4)草拟或审查中标工程承包协议。
(5)协调或处理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
(6)建设施工协议关键条款提醒与提议。
(7)分包协议审查与提议。
(8)材料、设备采购协议审查与提议。
(9)质量、安全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醒,应顾问单位要求出席相关协调和谈判会议。
(10)付款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醒。
(11)协议节点工程与总工期履约情况跟踪与风险提醒。
(12)施工索赔与反索赔风险提醒,索赔证据取证、搜集与整理、索赔文件起草与恢复。
(13)协调并参与处理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完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发生纠纷。
(14)工程完工验收过程正当性审查和证据搜集指导。
(15)完工结(决)算过程正当性、合约性提醒与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
(16)质量保修阶段报修人履约情况审查及索赔提议。
4、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议正当性、可行性、法律风险估计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5、经另行委托,办理甲方包含长久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及其它专题事项法律顾问事务。
6、应甲方要求,就其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包含甲方与第三方形成债权、债务等)进行见证。
7、帮助甲方经过律师函形式催收对外欠款。
8、帮助甲方就其进行投资提供法律意见,作为甲方法律助手参与相关协议谈判和签署。
9、配合甲方对职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运使用方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10、接收甲方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与包含甲方之调解、仲
裁、诉讼活动。
11、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包含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开发及转让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服务。
12、受甲方委托办理上述要求以外法律事务。
四、工作时间、地点、方法
顾问律师工作时间、地点、方法,由双方结合具体情况约定。甲方应指定专门人员便于乙方律师联络;如甲方变更联络人,须立刻通知乙方。正常情况下,顾问律师应常常与甲方保持联络,对甲方交办之法律事务随时跟进。甲方应提供进行工作方便,双方亲密配合,相互谅解,方便顺利开展工作。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使用期自3月27日起至3月26日止;
使用期壹年。在协议使用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修改或补充;协议期满,如一方不提出变更,本协议自行顺延壹年。
六、顾问费及支付措施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即4月3日前支付伍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伍万元,4月30日前支付伍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伍万元。甲方应交付现金至乙方财务处或汇付至乙方银行帐户;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帐户名称: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东湖支行
帐号:5001
2、上述顾问费不包含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10项至第12
项法律事务收费,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三条第10项至第12项法律事务时,从优另外计收费用(参见附件)。
3、聘用期间,乙方进行法律顾问工作而需支付一切旅差费(市
内差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取证调查费(以相关部门开具收费凭证
为准)由甲方负担并直接自行支付,但乙方发生本条相关费用之前应取得甲方同意。
七、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所列明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假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该书面通知对方。经过传真方法,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法,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为送达。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