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协议
被代理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运城市分企业盐湖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运城民航机场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要求(试行)》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要求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协议中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刻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担。
1.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业务出险时,不能立刻理赔,并按要求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刻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担。
1.乙方超越本协议中甲方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经过代理权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她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协议约定划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划缴方法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保险费每个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依据总企业、省企业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个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保险业务有最终确定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标准,推行通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需用具。
(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实际数额按要求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多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应问题,甲方要主动帮助处理,提供必需帮助,对于乙方提出合理化提议,甲方要认真听取,主动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部分工作提出多种合理化提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应。
2.乙方应负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保险费,按要求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相关要求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照最大诚信标准,推行通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协议使用期
(一)本协议使用期为3年,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协议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署代理协议。
第九条协议变更
在协议使用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协议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协议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应负担对应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要求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要求期限内支付,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负担对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