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企业对外所签署协议是否有效呢?哪些协议是无效呢?
要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企业与分企业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企业是本企业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企业就是本企业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个代理关系,分企业是代理人,本企业是被代理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中相关代理法律要求。分企业在本企业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经营协议,通常来讲都是有效。所以,在与分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作为协议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企业总企业对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白本企业是否授权其对外签署协议,以及授权额度。
假如协议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企业本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企业签署协议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署协议是否是无效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要求:“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负担民事责任。”《协议法》第四十八条也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为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由此可见,在分企业没有总企业授权或超出总企业授权情况下,分企业对外所签署协议是效力待定协议,而不是无效协议。假如总企业追认,则为有效;不然为无效。
假如协议相对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分企业有代理权,则协议为有效,此时适用《协议法》表见代理制度。《协议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协议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情形关键包含: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签订协议而不否认;
(二)被代理入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民事活动;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责任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签订协议;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立刻通知相对人。”
假如分企业超出本企业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署确保协议,确保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要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确保协议无效。所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处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确保,假如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分支机构应该对确保协议约定全部债务负担确保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负担确保责任,由企业法人负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确保无效后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财产负担。企业法人有过失,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处理。”
所以,分企业毕竟不是独立法人,即使能够自己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协议,但为了确保协议有效性,作为与分企业签署相关协议相对人,在与分企业签署协议时,一定要求分企业本企业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以达成协议顺利推行目。
分企业有营业执照责任人有权利对外签署协议吗
dicm007?11级??分类:?企业管理??被浏览1437次??.03.06
gorbon45
采纳率:44%?11级?.03.07
1、分企业不是法人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含有独立经营权,也就是不能独立对外签署任何经济协议,欠了也无效,因为不含有主体资格。2、假如母企业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分企业就成了授权法人单位,能够行使独立经营权,也就能够对外签署经济协议了,协议出了问题母企业要负担连带责任。3、分企业属于总企业分支机构,是不含有法人资格,不含有法人权利能力,她只能对外行使总企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分企业对外签署协议属无效协议。但经总企业追认属有效协议,其权利义务由总企业负担。4、分企业没有权利对外签署协议,签署协议主体应含有法人资格。不过假如有法人授权,能够签,应把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协议附件。首先,你要明确,你们企业是要成立分企业,还是要成立子企业。分企业是总企业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本,即注册资本栏内能够填零,分企业收益和负债有总企业负担。而子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一样也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需要有自己注册资本。你企业和你签协议,假如协议形式和内容不违法,那是有效。不过这个协议只能约束你和你企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即使你们签了协议,注册分企业或子企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