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引言
工程款挪用是建筑行业中的常见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为加强工程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的
1.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对工程款的管理。
2.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在工程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挪用行为。
四、惩罚措施
1.行政责任
(1)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对挪用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3)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2.刑事责任
(1)对挪用工程款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工程款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挪用工程款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对挪用工程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挪用的工程款及利息。
4.其他措施
(1)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2)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取消其荣誉称号、奖励资格。
(3)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五、实施程序
1.调查取证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发现工程款挪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2)相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2.行政处罚
(1)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期限等内容。
3.刑事责任追究
(1)对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后,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4.民事责任追究
(1)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督促其履行民事责任。
(2)对拒不履行民事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监督管理
1.加强宣传教育
(1)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工程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2)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相关主体深刻认识到挪用工程款的危害性。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工程款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款支付、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对工程款支付、使用、监管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部门协作
(1)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结语
本方案旨在规范工程款管理,严厉打击挪用工程款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希望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2篇
一、方案背景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款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各方利益。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款的安全使用,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的
1.严肃查处挪用工程款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保护工程款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的合理使用。
3.提高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四、挪用工程款行为的认定
1.挪用工程款是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用于其他用途,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行为。
2.挪用工程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将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
(2)将工程款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3)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4)以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骗取工程款。
五、惩罚措施
1.行政处罚
(1)对挪用工程款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对挪用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证书等。
(3)对挪用工程款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