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北京人寿京康宝贝X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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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6 页
更新时间:2025-06-29
总字数:约2.83万字
文档摘要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X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贝X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四

和可选责任五。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

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前10年首次轻度疾

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

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前1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合同特定少儿生长发育手术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严重抑郁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少

儿严重抑郁症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3)高度残疾(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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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

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

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

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

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

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

(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

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

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有)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

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

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