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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医学课件:法医临床学鉴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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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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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法医临床学鉴定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一节概述法医临床学鉴定(identificationandappraisalofforensicclinicalmedicine)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再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临床学知识和鉴定资质,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司法鉴定部门指派,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人。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法医临床学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法医临床学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追偿。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二节常用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类型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需要,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但除刑法对重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对于轻伤和轻微伤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损伤程度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所规定重伤的原则,损伤程度的划分应依据组织结构破坏程度、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和躯体形态毁损程度三个方面情况来界定,在法医临床学上应理解为:重伤(seriousinjury),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minorinjury),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slightinjury),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二节常用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类型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二)活体损伤鉴定法医学因果关系的判定及其判定的方法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件或两种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在法医临床学上,损伤因果关系的认定首先是损伤行为与损伤后果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其次,二者之间有必然的病理机制联系。只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而不具备必然的本质的联系的,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的后果。在法医临床学具体实践中,对于损伤的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是根据损伤机制和病理学基础,应用动态观察(如新旧损伤的判断)、综合分析(如局部与全身表现、体表与体内表现相结合)和逐一排除其他可能原因的方法进行判定。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二节常用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类型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三)人体损伤程度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在犯罪构成上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刑事处罚上分为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损伤的有无是伤害等案件是否成立的前提,损伤程度是法律责任确认的基础。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二节常用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类型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四)人体损伤程度与危害程度损伤程度评定是对个体损伤后果的一般评定,不能完全代表个人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因为同样的损伤对于不同的个体,其个人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同样的手损伤对于钢琴家来说,个人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相对严重。同样的眼损伤,由于既往视功能状态不同,其个人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在损伤程度评定中不要混淆损伤程度和危害程度的差异,在适用法律时要注意个人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在具体案例中的区别。

法医临床学鉴定第二节常用的法医临床学鉴定类型二、人体致残程度鉴定(一)相关概念1劳动能力(laborcapacity):指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部分。劳动能力主要反映一个人作为生存个体和社会成员完成全部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其能力的大小受个体的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2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完成自身的衣、食、住、行,保持个人卫生整洁和独立的社区活动所必需的一系列基本活动,是个体为了维持生存以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最具有共性的活动。3残疾:广义的残疾(disability)是指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