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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学和法理学课件:法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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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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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第一节法系概述一、法系释义所谓法系(lawfamily),又称“法律家族”,是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个常用概念,具体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一节法系概述二、法系的基本分类穗积陈重的七大法族论: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罗马法、斯拉夫法、日耳曼法。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罗马法、日耳曼、北欧、普通法、社会主义、伊斯兰、远东、印度教。在主要法系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支系”或“法域”。也有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兼有两个法系特征,属于“混合法系冶”。

第二节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释义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系的地理分布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在亚洲、非洲中南美洲,由于法、西、葡、荷诸国的殖民征服和对外扩张,这些地区都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苏格兰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混合。

第二节大陆法系三、大陆法系的特征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第三节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释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三节英美法系二、英美法系的地理分布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爱尔兰以及曾作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美洲的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非洲的塞拉利昂、加纳、尼日利亚、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等。

第三节英美法系三、英美法系的特征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第三节英美法系四、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在法律渊源上,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作用日益显著,特别在行政法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日益增多,形成制定法与判例法并重和相互作用的局面。在法典化问题上,英美法系也有少数法律采用法典形式;大陆法系的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和劳动法)并未采用法典,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地采用单行的、较灵活的议会立法或行政法规。在法律的分类上,随着国家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大陆法系国家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法律日益增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中也逐渐倾向于公、私法之分。

第四节其他法系一、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是源于神的启示的规则的总体,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律,而伊斯兰法系则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的总称。特征:原则上的不变性,法学家的法律,法律与宗教合一。

第四节其他法系二、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以中国古代法律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特征:维护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特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具有统一性和封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