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二.自然人:;㈢.外国自然人能力确实认:;三.法人:;⑴.成立地规那么。法人的国籍依其设立地国凡在本国设立的法人都是本国法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均为外国法人。如英美法。
⑵.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准,即法人国籍准据法规那么。法人是根据哪国法律成立的,该法人就具有该国的国籍。
⑶.住所地规那么。法人的国籍由其住所地国确定,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那么为外国法人
但各国对住所确实定也不一致,有的以法人的管理中心地为标志的,也有以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为标志的。如大陆法系。
⑷.自然人国籍规那么。以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
⑸.资本控制规那么。依法人的资本为哪个国家的股东所控制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我国法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即我国实践中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㈢.外国法人的成认:;各国成认外国法人的主要方式有:
⑴.特别成认制,又赞许可制。即外国法人向内国政府提出申请,须经内国政府主管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可获得成认。内国政府可以基于国家利益的理由拒绝成认。如中国、比利时、奥地利等。
⑵.一般成认制,又称登记制。外国法人根据内国法的一般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便可在内国从事业务活动,而无需经内国政府的特别批准。如英国、美国、法国、西班牙、瑞士等国。
⑶.相互成认制。通过缔结条约,有关国家相互成认对方的法人,而不必经过特别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法人的资格在内国得到成认后,并不意味着外国法人享有与内国法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国情给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等。;四.国家:;㈡.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㈢.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五.国际经济组织:;⒊国际组织所享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和职能而异。;第二节跨国公司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由位于???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与一般的国内企业和法人相比,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㈡.特征:
⒈跨国性。
⒉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⒊公司内部一体化。MNCs是由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从而能够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因此,有人认为,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根据各种法律制度成立的多个公司聚合,但受母公司的集中控制,因而构成一个单一的经济体,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在经济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MNCs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⒈子公司:通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子公司是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们同东道国的其他法人组织一样,是国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子公司可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子公司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
⒉分公司:是由母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母公司的国籍,母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母公司对分公司严格控制。;;;二.MNCs的国际法律地位:;;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⒉单一经济体说/整体责任说/单一企业说;⒊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㈢.母公司责任的根据:;在此情况下,追究母公司的法律依据,可依具体情况而定:;⒊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根本或完全
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
直接负责任,因为这时子公司已失去其独立
性,实际上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地位差不
多。
应注意把握两点:
①如何确定控制的标准;
②确定控制的程度。;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⒉解决管辖冲突的原那么和方法:;⑶.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解决。
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在平等互利的根底上进行国际合作,规定事先通知和协商的程序来减缓冲突或采取措施防止冲突。这种解决管辖冲突的做法,代表了未来的开展趋势。;㈢.?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那么〔草案〕?
〔UN,CTC,TheUnitedN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