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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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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3 页
更新时间:2025-06-29
总字数:约1.51千字
文档摘要

;小杨的“成长故事”

1.当小杨还是个胎儿(未出生)时,他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吗?

2.当小杨7岁时,他用妈妈的手机偷偷给一款游戏充了3000块钱,小明的妈妈能够追回这笔钱吗?

3.当小杨16岁时,进行了一个小发明创造,他能否把这个成果转让给他人?

4.当小杨26岁时,买了一套房子,已办理过户登记,还未交付。开发商又将此房屋转手卖给他人,小明该怎么办?;高中政治课本书目;;;国家是什么?;民法与每个人的一生密切相关。

一个人出生时就与父母形成亲子关系,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在他未成年时,监护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以使其顺利地生活、学习和成长;

成年之后,他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可以自主地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商品、租赁房屋等,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他要结婚、生育,从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

在他去世之后,还会发生财产继承关系。;③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是调整什么的?;(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案例;(2)客体;(3)内容;案例:张某21岁,在镇上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5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上租了一间房。2021年7月份,张某欲花13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部某品牌二手手机,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手机。;①民事主体:张某和李某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关系——交付标的物(手机)和货款(1300)的行为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消费者):获得手机(权利)支付费用(义务)

李某(商家):出让手机(义务)收取费用(权利);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情境分析: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仅凭个人喜好随意自创姓氏的确有违公序良俗。我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燕”的,所以这样起名不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

基本原则;以下行为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如是,违背哪个基本原则?;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1)“拾金不昧”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酬谢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材料中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

;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