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搜救信息交换系统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目录
一、工作简况1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7
三、试验验证、技术经济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益13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14
五、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14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14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16
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16
九、标准实施建议16
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16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7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编制任务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关于下达北斗应用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
委发〔2024〕55号),计划编号为T-348。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
出并归口,项目周期为18个月。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由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
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组织开展本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
等工作。
(二)制定背景
随着全球航运业快速发展及海洋经济战略地位的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和搜
救能力建设已成为国家综合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海上搜救协调机
制的牵头单位,地方海事机构承担属地水上搜救组织职责。然而,传统水上搜
救体系在信息传输、协同效率和通信自主性方面仍存在瓶颈:一方面,现有国
际卫星通信系统依赖美欧主导的设施,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远海及
复杂水域的落水报警、位置追踪与搜救指挥尚未形成全流程自动化闭环。在此
背景下,依托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优势,构建自主可控的水上搜
救信息交换体系,成为提升我国海上应急能力的战略需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提供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移
动卫星通信系统的标准》[A.1001(25)]和《通过国际海事卫星系统发送求救、
紧急和安全信息的收费要求》[A.707(17)]等文件明确要求,搜救协调通信须
对岸基和船方实施免费政策,同时S-100系列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
(ECDIS)标准将于2026年起分阶段实施航线信息交换功能。这些国际规范既
为我国标准制定提供了方向指引,也暴露出现有技术体系的不足:24海里VHF
通信覆盖范围受限,国际海事卫星通信渠道长期受制于国外系统。北斗三号区
域短报文功能的突破性进展,为构建全天候、全海域、自主可控的船岸通信链
路提供了技术基础。通过北斗短报文与ECDIS系统的深度融合,可实现落水人
员及遇险船舶位置信息、船舶航行数据与岸基指挥中心的高效交互,填补国际
标准中卫星通信自主化应用的空白。
1
从国内实践看,我国已建成覆盖近海的水上搜救网络,但内河及远海区域
仍存在搜救信息传输延迟、多源数据融合不足等问题。现行船载设备普遍缺乏
符合《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第1部分:航路计划交换格式
(RTZ)一般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的试验结果》(IECPAS61174-
1:2021)规定的国际航线交换计划的标准化接口,导致搜救指令传递、资源调
度存在信息孤岛。
此外,我国“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对水上应急救援能力提出更高
要求。据统计,2022年我国管辖水域搜救成功率已达96.2%,但远海搜救平均
响应时间仍较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可将北斗短报文技术与
搜救组织流程深度耦合,建立覆盖2000公里海域的应急通信能力,使落水人
员定位精度提升至米级,岸基指挥中心信息处理时效提高40%以上。这不仅有
助于完善国家海上搜救体系,更将推动北斗系统在国际海事领域的标准化应
用,为全球海上安全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制定《北斗搜救信息交换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既是落实国家法律法
规、突破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对接国际海事标准、提升
我国水上搜救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本标准将构建从终端设备、通信协议到
系统集成的完整技术体系,为实现“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提供
重要支撑。
(三)起草过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