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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7、防火间距之厂房的防火间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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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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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