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包车协议示范文本
(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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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单位正当权益,深入维护旅游者利益,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旅游法》、《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协议示范文本。
二、旅行社与旅游客运单位就旅游团体提供包车服务事宜可参考本协议示范文本签署协议。
三、本协议甲方必需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旅行社;乙方必需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能够经营旅游客运业务专业单位。
四、甲乙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应该具体阅读本协议使用说明、协议文本和附件各项条款。
五、甲乙双方可依据包车数量、尤其约定等内容多少,参考协议附件制订旅行社旅游包车确定单,但所列事项不得降低;附件可对协议文本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六、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空白行,应该划“×”以示没有尤其约定。
七、本协议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甲乙双方应该协商选定。双方选定条款,应该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条款,应该在“□”中划“×”以示删除。
八、双方签署协议后,均应认真保留协议文本、来往旅游包车确定单、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及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相关票据资料,以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证据。
上海市旅游包车协议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旅游客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确保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旅游法》、《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旅游团体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标)
本协议标为乙方提供含有对应资质行驶证户名为乙方车辆、驾驶员及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根据约定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正当旅行社证实材料,包含: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其它含有证实力材料。
(二)根据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预订车辆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日预约;
(四)如不能根据约定时间使用车辆,非节假日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其它时间段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为驾驶员行车安全主动发明条件,确保驾驶员休息时间;
(六)随团服务人员应该主动帮助乙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条(乙方权利)
(一)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二)能够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对应担保;
(三)拒绝甲方超出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要求;
(四)拒绝甲方超出约定行程安排;
(五)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提供乙方、车辆、驾驶员有效资质证实,包含:
1、《营业执照》;
2、含有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4、《车辆行驶证》;
5、含有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道路运输证》;
6、与准驾车辆相符合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7、与准驾车辆相符合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其它相关资质证实。
(二)根据《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等旅游、交通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乙方提供车辆应安装含有行驶统计功效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应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设置“导游专座”,并配置印有“导游专座”字样座套;
(四)乙方提供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自8月1日起)车辆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车辆折叠座椅不得使用;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她障碍物,逃生装置要定时维护、标识清楚,确保正常使用;
(五)乙方应该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