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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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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1 页
更新时间:2025-06-30
总字数:约6.49万字
文档摘要

摘要

摘要

近年来,我国电商领域迅速发展,各类电商平台的崛起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

的动力,但与此同时,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审查义务豁免的观念深入人心,

该观点限缩了平台义务,反映出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实践中各类纠纷的出现使

既有规则面临质疑,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了电

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不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该条款出台之后,对

于该条文本身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一直存在激烈争议。

实际上,如何界定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边界已经成为一大难题,该

义务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院对其适用呈现出保守态度。对《电子商务法》

第38条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实务中面临着法律规范适用混乱、判决驳回

视角下义务履行标准“模板化”、义务的履行无法与责任承担体系相协调的问题,

应进一步厘清第38条与其他外部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该条款的内部关系,

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判决驳回视角与责任承

担视角出发,在借助判驳视角明确义务的基本履行边界后,进一步着眼于责任承

担视角,分析义务履行限度与归责体系的适配性。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应当适当摆脱对外部法律规范的路径依赖,与《民

法典》第1198条实体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相区分,同时也应认识到二者的共性,

在理论研究与义务履行标准方面对其加以借鉴。第38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第

36条更不应混为一谈,应区分二者的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深化对

第38条第1款的理解,由此,也能妥善处置第38条与其他特殊法之间的衔接关

系。学界对第38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尚存争议,以义务履行标准不同对二

者加以区分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判决驳回视角下能够解决义务履行限度的前置问

题,此时分析义务履行下限能够明确义务履行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也应认识

到存在突破这一基本标准的两类特殊情况。在责任承担视角下,义务的履行限度

应当与归责原则相适应,第38条从前到后整体上呈现出从过错责任至无过错责

任转变的趋势,对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也应迎合这一转变进行调整。第一阶层的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面向事后,在特殊情形下存在一定的事前义务,对此应采取过

错推定的方式加以认定,以连带责任为其责任形态。第二阶层的安全保障义务则

主要指向事前,当电商平台未尽到基本的资质审核义务,其责任形态应以连带责

任为主;若其未尽到对商品或服务非基本资质的审核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核义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I

Abstract

Abstract

Inrecentyears,Chinase-commercefieldhasdevelopedrapidly,andtheriseof

variouse-commerceplatformshasinjectednewimpetusintoeconomicdevelopment.

However,atthesametime,theconceptofexemptionoftraditionalnetworkservice

providersactivecensorshipobligationshasgainedpopularity,whichlimitsplatform

obligationsandreflectsinsufficientprotectionforconsumers.Variousdisputesin

practicehavechallengedexistingrules.Inordertodealwiththissituation,Article38

ofChinasE-commerceLawstipulatesthesecurityobligationsofe-commerce

platforms.However,whetherinthelegislativeprocessorafterthepromulgation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