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附加广西地区学生定期寿险
保险产品说明
(2019年7月9日前)
在本保险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附加广西地区学生定期寿险合
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
等待期)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
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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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未按使用说明使用非处方药;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因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
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四、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
合同终止。
◆保单利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利益为: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资料为保险产品说明,仅供客户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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